各院(系)及各有关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印发全校,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长春工业大学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 行)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将41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为7类,即A课堂、B作业、C考试、D成绩、E管理、F教材、G保障。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教学事故分类、分级情况见附表。 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 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I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Ⅱ、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专科生培养计划内的教学活动。培养计划中的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代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未经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A2 | 未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同意,由他人代课。 | Ⅲ | A3 | 未携带教案等任何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 | Ⅲ | A4 | 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 | Ⅲ | A5 | 教师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缺课。 | Ⅱ | A6 |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5分钟以上。 | Ⅲ | A7 | 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占用了课间时间)。 | Ⅲ | A8 |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 Ⅰ | A9 | 教师着装过露或穿拖鞋上课 (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 | Ⅲ | A10 | 未完成规定教学学时。 1.缺欠学时2-4学时 2.缺欠学时4学时以上 | Ⅱ Ⅰ | A11 | 体罚学生。 | Ⅱ | A12 | 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侮辱学生。 | Ⅱ | A13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Ⅱ Ⅰ | A14 | 教师在上课时接打电话或使用其它个人通讯工具。 | Ⅲ | B1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在全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 | Ⅱ | B2 |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某一学生的作业按规定交给任课教师,但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 | Ⅲ | B3 | 遗失教学班的1/4学生的作业。 | Ⅱ | C1 | 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拖延考试10分钟以上。 | Ⅱ | C2 | 试题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C3 | 不按规定时间交考题。 | Ⅱ | C4 | 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缺席或中途离开考场。 | Ⅲ | C5 | 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数不相符。(已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1.1—5份 2.5份以上 | Ⅱ Ⅰ | C6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Ⅰ | C7 | 教职人员泄露试卷内容或在考前、考中、考后参与作弊。 | Ⅰ | C8 | 考试评分以后3天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1-5份 2.5份以上 | Ⅲ Ⅱ | D1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及试卷。 | Ⅲ | D2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文件 1.个别人 2.成批 | Ⅱ Ⅰ | E1 | 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学生100人以下 2.涉及学生100人以上 | Ⅲ Ⅱ | E2 | 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 Ⅲ | E3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发放,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予执行。 | Ⅱ | E4 | 选课结束后一周内教学班学生名单未下达到各院(系)。 | Ⅱ | E5 | 未经教务处批准,院(系)、教研室随意变动培养计划中的某一教学环节安排。 | Ⅱ | F1 | 因教师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课后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 Ⅲ | F2 | 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仍有缺供教材(招生计划变动除外) 1.10% 2.15% 3.20% | Ⅲ Ⅱ Ⅰ | G1 | 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含3名以上上课教师且时间超过5分钟。 | Ⅱ | G2 | 已到上课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 1. 未超过10分钟 2. 10分钟以上 | Ⅲ Ⅱ | G3 | 校内可控但事先未通知的停电,造成中断上课、实习的学生达100人以上。 | Ⅱ | G4 |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通知,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按计划开展教学。 | Ⅱ | G5 | 错打上下课铃或在上课时间广播乱响。 | Ⅲ | G6 | 教学楼内无粉笔供应。 | Ⅱ | G7 | 教室桌椅、灯光等必要教学设备损坏后,向主管部门反映3天后仍无改变或无合理的原因说明。 | Ⅲ |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部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 见,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2.扣发50—100元岗位津贴; 3.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4.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二)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部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 见,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2.扣发100—200元岗位津贴; 3.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职晋级资格; 4.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部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提 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和态度,上报学校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 扣发当学期岗位津贴; 3.两年内取消评职晋级资格; 4.情节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调离工作岗位。 (四)教学事故处理分级 1.批评教育 (1) 院(系)、处批评教育 (2) 学校通报批评 2.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职 (5) 撤职 (6)开除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