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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者: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5-07-02 [来源]: [浏览次数]:

长春工大教字〔2015〕15号

 

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现将《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工业大学

                                  2015年7月1日

 

 

 

 

 

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

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继续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价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各教学单位自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质量导向原则

评价工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及时掌握教学工作的现状,诊断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和优化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2.合理量化原则

评价工作以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对各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基本状态的部分指标进行合理量化。

3.注重常态原则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教学单位各项教学工作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考察各教学单位的日常教学工作状态,帮助各教学单位了解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整体状况,为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提供方向。

4.尊重差异原则

评价工作将本着尊重差异的原则,鼓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以及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学校专家组的指导下,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的数量,开展有针对性的评价。

5.持续改进原则

评价工作将依据评价方案,在不断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评价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每两学年定期开展一次教学评价工作,使教学评价工作长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评价方式与步骤

评价工作分为数据填报、教学单位自评和学校专家组实地考察三个阶段。

1.数据填报

数据填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各教学单位数据填报负责人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规定内容。在当次教学工作评价开展之前,除将应该填报的数据填报完毕之外,还需对数据库内已经存在且不需要教学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校内数据库负责人沟通更正。

2.教学单位自评

每次评价工作开始,各教学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收集整理相关教学数据和佐证材料,总结教学工作状态,撰写自评报告,并经学院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加盖公章后,报送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在自我评价中,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评的主要观测点,对于无法参评的主要观测点,要在自评报告中说明详细原因,并接受学校专家组的质疑通过专家组认可,方可不参加该项目的评价。

3.专家组实地考察

(1)职能部门审核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整理。

(2)实地考察

学校将聘请专家组,到各教学单位进行现场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现场评价主要包括听取各单位综合汇报、查阅佐证材料、召开师生座谈会、考察实验室等。

三、评价结果与运用

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相应等级须满足以下条件:

优秀的评选条件:参评主要观测点获A的比例≥90%,无教学事故,C≤4,D=0,且“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的满意率≥80%。

良好的评选条件:参评主要观测点获A的比例≥80%,无教学事故,C≤6,D=0,且“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的满意率≥70%。

合格的评选条件:参评主要观测点获A的比例≥70%,无三级以上教学事故,C≤8,D≤2,且“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的满意率≥60%。

2.学校将在当次的评价工作中,以上一次的评价结果为参照,以单项指标的进步幅度为依据设置进步奖。

3.学校将依据评价结果,对各教学单位进行物质奖励,并建议各教学单位将奖励惠及到为教学工作做出贡献的教师,同时鼓励对业绩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

       2.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自评打分简表

 

(附件内容请登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网站查询下载)

 长春工业大学院级教学单位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方案(修订稿).rar

上一条:关于印发《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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